Q: 你好,本人向一位網路代購者下單買貨 先行付全額14萬 未簽約 透由朋友介紹 只有通訊軟體文字.電話進行交易
後來代購者向我說明 無法提供貨 也許貨源出問題 因此無法給我貨
後來全退款14萬給我
民法第249條第1項: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記上
第1款: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第2款:契約因可歸責於負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第3款: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
第4款: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我能夠告詐欺 或者民事求償嗎?
A:
MARK您好,
按刑法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次性的債務不履行,實務上認因難以證明行為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恐難成立詐欺罪,僅能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催告對方履行或是解除契約請求對方退回先行給付之金額。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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