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公司在7/6時老闆在開會時宣布我們部門解散,當天人事也找我面談,說部門解散是否要換單位,但由於單位上班時間和薪資都與現在不同,我說我不願意,於是公司要求我把新的14天特休休掉另再通知,後來在20號收到原主管傳給我的公司資遣計算單,說是人事經理傳給他的,單據上面申請日期是107/07/19,資遣日期是107/7/31,裏頭包含算出的資遣費用,然後再23號,突然公司某部門主管找我談說,現在我們部門歸他管,問我要不不要繼續留任,我說公司不是要部門解散,如果我不願意呢,那主管就說那就是資遣,但就在今天25號,我直接傳訊問人事經理,我有收到資遣計算單,何時可以辦非自願離職,他回我說誰給我的,目前沒有要資遣,說我們部門還存在.
我覺得這樣很不合理,一開始說要資遣所以這當中要求我把我特休全排掉,休特休時間我也進行找工作,但如今才告知沒要解散,甚麼事都沒發生似的,感覺公司是在規避遣散費,要我自己離職,我現在該怎麼做,他們這樣不承認資遣是合理的嗎?
A:
許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部門解散部分
由於這屬公司實質內部行政業務問題,因此,由於按您所述事實,係老闆於會議中提出,若能夠有對於當次會議紀錄,載有明確部門解散事宜,得提出成為證據。
二、資遣計算單部分
由於您已確有公司所開立之資遣計算單,並另有連續請特休之情形,得以證明公司確有資遣您的直接及間接證據;您得以向公司表示重新談工作條件或請公司依約定資遣您。
三、權益保障部分
建議您得向工作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以保障您的權益。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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