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業務侵占

業務侵占


周OO 發問於 2018-07-25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本人與親屬有合夥投資一間公司
今年初因個人因素跟公司借貸一筆20萬元的資金使用
那時候有與公司負責人(是親屬)口頭約定好用本人在公司內投資的股份償還
然後負責人匯入公司法人帳戶內20萬,並於今年7月辦理股權轉移我的股份給負責人,我也同意

這樣有違反公司法或者是觸犯到業務侵占嗎?

公司負責人

瀏覽人數:1599

A: 

本人與親屬有合夥投資一間公司
今年初因個人因素跟公司借貸一筆20萬元的資金使用
那時候有與公司負責人(是親屬)口頭約定好用本人在公司內投資的股份償還
然後負責人匯入公司法人帳戶內20萬,並於今年7月辦理股權轉移我的股份給負責人,我也同意

這樣有違反公司法或者是觸犯到業務侵占嗎?



周 先生/小姐您好:您所提問的標題為「 業務侵占」,則首先要說明所謂「侵占」的意思係刑法第 335 條所規範: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第 336 條第1項(略);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您的問題歸納來說,應是您將股權讓與公司負責人,是以他原應以其個人資金支付您讓與股份之對價,但他卻是以公司的資金支付您20萬元價金,於此負責人恐涉犯上述刑法業務侵佔罪責。

而照您敘述的事實已有違反刑法上開條文之規範,並有違反公司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負責人僅將公司資金貸借給您,則負責人應與您連帶負返還責任,且若因此造成公司受有損害,該負責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提供參考。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