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董事沒有收到董事會議事錄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經查公司承辦人員是以平信寄發, 請問該如何舉證,
A:
陳小姐您好,
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4、5項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及監察人,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案,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又法條並未明文規定寄送之方式是否需以掛號或平信,若您以平信寄發得檢附郵局收據或是購買郵票等證明,證明公司確有進行發送董事會議事錄之程序。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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