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依公司法168辦理減資時,若涉及變更授權章訂資本額,是否受到公司法172V的限制,而不能以臨時動議提出?
A:
洪先生您好,
按公司法最新修正條文第172條第5項,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
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其立法理由為鑒於公司減資涉及股東權益甚鉅;又授權資本制下,股份可分次發行,減資大多係減實收
資本額,故通常不涉及變更章程,爰增列「減資」屬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列舉,而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由,以保障股東權益,故依最新修正之公司法,減資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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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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