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之前本公司付貨款時,出納人員不查將款項匯入之前配合的廠商銀行帳戶, 但因此廠商負責人因案羈押中, 廠商財務人員聯繫不上, 無法退回此款項,故以提起"不當得利"訴訟,現正等待判決確認證明書中, 待證明書到達即提起強制執行聲請.
1. 要以何種聲請狀填寫? "一般" "薪資所得"
2.執行標的: 匯入該款項之銀行存款 , 如該帳戶已被領取金額不足執行該如何?
可以執行其餘標的嗎? 但因無負責人住所地址及身份證字號, 該如何查詢?
3. 應送何地院聲請? 公司登記地址在新北市板橋 銀行所在地為台北市文山區 各屬不同院區
A:
提問人,您好:
請向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聲請狀,於查債務人財產後就您執行名義的金額範圍內,聲請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之財產為查封、拍賣或發移轉命令等。
以上意見,請參考。
A:
您好:
您的問題先簡略回覆如下
一、強制執行之管轄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所、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台端應先判斷是否知悉執行標的物(不動產、動產)所在地,若知悉則向該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執行;若為其他財產之執行(扣薪、扣存款),則須向薪資單位或帳戶銀行之所在地法院聲請執行;又若是皆不知道債務人之財產,則依照債務人之營業所所在地法院聲請。
二、強制執行狀之記載
法院有強制執行狀之聲請狀例稿,台端可向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並依照該聲請狀內容依序撰寫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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