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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相關疑問


王OO 發問於 2018-07-23 | 台北 | 其他

Q: 請問,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分或裁定後,是否必須要以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相關規定辦理?如無法送達須以寄存送達後具送達效力?如果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以普通掛號郵件方式寄送大樓管理員,卻因受送達人未能簽收而遭大樓管理員退件也算具送達效力嗎??再請問有關行政處分送達之規定是否有大法官釋憲或是最高法院裁判判例可供參考呢?麻煩律師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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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王先生您好,
按「大廈內管理員於送達證書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圓戳代收,縱未一併由該管理員以受僱人身分簽名或蓋其私章者,亦應認已依行政訴訟法第72條第1項規定,將文書付與受僱人,而生與交付本人同一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514號裁定可資參照。

該行政處分若經大樓管理員簽收,即具送達效力,縱使嗣後受送達人未能簽收仍應認行政機關已依行政訴訟法第72條送達。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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