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前言:女友在一間補習班做行政工作
從大學時期打工做起,從櫃檯 一直做到類似會計工作
公司內部並無詳細分工 會計也要兼做其他行政工作
今年老闆盤點前三年的帳款發現短少120萬
女友表示當下有發現帳款 但因為怕賠錢所以沒有當下提出
但這120萬現金當下不確定是怎麼遺失的
不確是不是在公司被有心人士拿走還是自己弄丟
但老闆一口咬定是我女友弄丟的要她負責
經過老闆幾次協商 老闆要求 老闆自己負責60萬 要我女友拿出60萬
來填補這筆資金
請問這合理嗎?是老闆說得算嗎? 還是應該走法律途徑才是比較正確的選擇
A:
劉先生您好:
依照內政部75年9月2日台內勞字第432567號函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1月17日台勞動一字第27508號函釋意旨,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應無不可,惟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理性與相當性,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片面於工作規則中規定;至於賠償之方式,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不得逕行扣發工資。
依照您的案例,帳款是否為女友遺失,尚有爭議,公司對於帳款不明是由哪位員工故意或過失而造成負舉證責任,在不確定是哪位員工有故意或過失的情形下,不得要求員工分擔此損失,員工可拒絕賠償,建議員工可先等待司法機關處理或請求勞資調解,以解紛爭。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