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我在印刷廠工作,擔任經理職缺,負責公司生產、採購、產品報價,因此知道公司的生產流程及產品售價及一些公司機密
2.已經在107年6/30號離職
3.107年7月份有新開的印刷廠找我去負責工廠管理
4.新公司的工作內容與我前一份工作的區域,工作內容及所生產的產品相同
5前一份工作我有簽訂竟業條款,但我近日有去了解相關條款,前公司並無在我離職後有按照條款第四項提供補償
請問我現在去新的印刷廠工作,若是讓前一個公司知道,我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謝謝
A:
張先生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9之1條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二、次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7之1、7之2及7之3規定,以書面為之、合理規範及合理補償等,然其中合理補償部分,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因此,審酌您的情形,建議您得與前公司先行表明有此競業之狀況,得詢問他們是否願意給付競業合理補償,若表示為否,請前公司開立書面證明,以免後續產生司法爭訟,亦保護您個人名譽之維護。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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