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們目前在Instagram平台經營一個名為能量發展協會energy_ni的手寫字帳號,此帳號主要經營取向為透過手寫字的分享,輔以自行拍攝之照片,希望能透過有溫度的文字,給予粉絲能量。本帳號其中有一個單元運用到樂高公司所發售之人偶與其他自行創作之樂高元素為主體,結合台灣各地的特色景點,所發展出的單元,近日許多粉絲詢問是否有考慮發行明信片,在多方思考下,我們欲將攝影作品製作成特色明信片,進行少量販售。但不曉得此行為是否會涉及與樂高公司之間的產權問題,故特來詢問,希望能獲致解答。而明信片其中也僅會包含我們自行購買的樂高玩具所拍攝之照片,並不會有任何侵害樂高公司商標的行為,而我們並不瞭解運用到樂高公司之商品來進行攝影營利是否是一重製行為,也希望能透過專業人士的解答,來釐清此行為會不會產生後續的法律問題。懇請能夠撥空回覆,謝謝。
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樂高的玩偶屬於美術著作,因此將之拍攝並製成明信片,可能會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得授權方屬合法。將自行拍攝之樂高玩偶製成明信片,並將之販售,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仍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以避免發生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爭議。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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