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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超時加班責任制

超時加班責任制


超OOO 發問於 2018-07-19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一下
我在超市當正職員工
經理說我是正職就要有責任制
事情必須做到好才能下班
就算是超時也是自己的問題
公司是不給錢的
常常是超時工作
有時超過12小時
請問是不是責任制就沒有加班費呢
還是公司已經提前告知沒有加班費就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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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先生/小姐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次按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若雇主要求您工作為責任制需完成工作始得下班,並且以此為藉口不發放加班費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建議您得向地方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之。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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