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要離職了,所以想問公司特休未休的部分,我是105年3月10號到職,公司說我的特休只有9.5天
106年初領未休天數時公司以到職日為起始日計算,然後現在公司說第二年開始以當年度1月1號為起始日,所以我的特休才會是9.5天
特休的計算方式可以用這樣嗎?公司在此部分並未明文公告讓我們知道,甚至如果我沒問朋友也不知道滿兩年有10天,因為薪資明細上到現在一直都是7天
A:
陳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關於特別休假施放方式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因此,法令現行規範特休的施放方式有一、週年制,二、歷年制,三、學年制、會計年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故,公司原本採取週年制(即依到職日起算),後有未經與勞工溝通便逕自改為歷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情形,而有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情形。
二、關於公司未告知特休日數部分
按勞基法第38條規定,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因此,公司若有未將勞工應休日數計載於工資清冊,並須書面通知勞工,即可能違反本規定。
三、權益保障部分
若有相關特休不利行為時,得向勞務提供所在地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詢問或本所亦有提供免費諮詢服務,以維護您的權益。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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