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想請問如果公司因為財物吃緊,在今年2月~7月份已積欠員工共6個月的薪水,
老闆同意公司在8月的時候開始發放薪水,但2~7月份的薪水沒有辦法補發,老闆希望待未來公司
資金好轉的時候在補發給我們員工,但如果未來公司不幸歇業,我們是否能請勞工局代墊2月~7月份
公司所積欠的薪水?因為勞保局工資只能代償到公司歇業前6個月薪水,若是公司從今年八月開始正常
給薪到明年一月,那今年2月~7月份公司所積欠的薪水,未來勞工是否就沒有辦法申請代償?
勞工是否可以主張8月份發放的薪水是公司償還2月份的欠薪?
A:
許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有關申請代償部分
建議您得向公司表示,請公司開立積欠工資之金額證明。
二、有關清償工資期間部分
建議您得向公司表示,請公司開立發薪月份,是否得先由2月份開始清償。
綜上,若上述兩部分,有任一公司表示否定,建議您得先向事業單位當地勞工局協助處理或透過法律途徑維護您的權益。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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