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請問,之前頂讓一家店面,因為期滿並且對方經營不佳想收回經營,
但對方說,當初有附22萬元買下經營權費用,但契約上是寫頂讓金22萬.
現在對方提出我們需要以30萬買回經營權,請問是否合理呢?
A:
陳小姐您好: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價錢的部分本就為雙方可磋商協調的部分,只要您認為合理的價錢即為合理,在法律層面上,價錢本為雙方合意,所以沒有合不合理的問題。
感謝您的提問!
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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