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2013年底因車禍 上法院 法院判決我勝訴 對方須賠償我1萬元
對方一直不肯賠償 收到民事判決證明書日期為2014年1月29號
因網路上大家說詞不同 又因不同債權 時效不同
想請問我車禍案件這個現在是否還可以已此判決證明書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說無法是否等同此法院判決無效 對方也無須賠償我呢?
感謝
A:
徐先生/小姐您好:
依照民法第137條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您車禍賠償之時效為自取得確定判決之日起五年內須向法院聲請強執。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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