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想詢問百貨的規範合約要員工簽名,說是公司對百貨的合約,有法律效率,要員工簽名,內容罰金的部份覺得有點不妥,合約好像都對員工不利,該如何處理這樣不當的內容,另外如果是規範合約,是否也需要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保障自身
A:
陳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謹回復如後,供您參酌:
一、契約是簽約當事人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您所提及之百貨的規範合約,若是針對百貨與員工間權利、義務內容之規範,應屬勞雇契約,此部分建議可參酌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審閱,若該規範合約條款有違反基法之規定,亦有可能因未符合勞基法之規地,而任與勞基法規定相違背,認定為無效。
二、至於,若係關於契約條款中之罰金規定過於嚴苛,若屬於違約金約定過高,依據民法第252條之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此為法所明文,然此部分需日後生有爭執時,依該條文向法院主張之。
另外,契約既然是雙方簽署,通常是正本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您可請百貨同時提供您一份正本以為備查。
謹說明如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