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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放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


許OO 發問於 2018-06-29 | 台中 | 服務業

Q: 您好
本人於3年前入股一家小型股份有限公司, 但未曾參與該公司之運作, 該公司所有決策亦沒有知會過我,該公司還在虧損狀態, 我有要求看財務報表,但該公司不于理會, 目前我已經對該公司經營人員失去信任,不想跟他們有任何關係, 也擔心是否他們會以此公司作為一些借貸的工具, 導致該公司擴大負債, 而造成我後續的麻煩(若是他們去向地下錢莊借錢, 是否股東將會承受風險), 我有向該公司表示我要無償轉讓或是放棄股權, 但該公司仍不于理會, 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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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本人於3年前入股一家小型股份有限公司, 但未曾參與該公司之運作, 該公司所有決策亦沒有知會過我,該公司還在虧損狀態, 我有要求看財務報表,但該公司不于理會, 目前我已經對該公司經營人員失去信任,不想跟他們有任何關係, 也擔心是否他們會以此公司作為一些借貸的工具, 導致該公司擴大負債, 而造成我後續的麻煩(若是他們去向地下錢莊借錢, 是否股東將會承受風險), 我有向該公司表示我要無償轉讓或是放棄股權, 但該公司仍不于理會, 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感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可以參酌下列方式

(一) 股份轉讓

按公司法第16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除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故欲退股之股東,可探詢其他股東或對公司業務有經營興趣之第三人,是否有承接股份之意願,透過合意轉讓股份,並依法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可達到實質退股之目的,無須經其他股東之同意。

(二) 股份買回

依公司法第16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任意收回或收買自己股份,惟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欲退股之股東得請求公司收買其股份:

1. 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但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公司法第167條之1第1項)。

2. 股東會決議a.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b.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或c.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股東於股東會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公司法第186條)。

3. 股東會決議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公司法第317條第1項)。

(三) 股份拋棄

參照經濟部民國91年10月31日經商字第09102245560號函釋內容,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向公司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完成後,由公司於所取得之股票上,逕自註記股東拋棄該股票,取得該股份所有權;如未再出售,得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毋庸召開股東會決議。故欲退股之股東得以單方面拋棄其持有股份之方式,退出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之行列。


以上,供予參酌,謝謝!

中華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怡貞 律師 敬上 02-2356-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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