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蕭律師您好感謝您的解答:
那我想再請問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是從提出離職日當天起算20天嗎? 這20天是包含假日嗎?離職當然是否可以直接走人還是需要將最後一天班上完。另外,因您提到我仍需克盡交接手續之義務,否則雇主因您未完成交接手續而受有損害其得依民事程序向您求償,我已在會議中說明我的業務狀況,移交清冊也詳細說明工作流程、進行中代辦業務,但因公司有規定離職前需跑離職程序,我可否沒跑公司規定離職程序預告滿20日就直接離職,謝謝!
A:
曾小姐您好:
您提出離職當日,公司知悉此訊息即屬預告,接下來起算二十天包含假日。
如您未依公司規定完成離職程序導致公司「受有損害」,公司仍可向民事求償。
感謝您的提問!
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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