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公司有一位外勞目前和我司因職災正進行民事訴訟,已恢復上班,有回診追蹤。然因我司目前投保人數未符規定(本勞2員,外勞1員),請問是否須通報主管機關? 是否需進行轉出? 謝謝!
A:
曾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職災期間相關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第13條本文規定,勞工在職業災害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另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十三條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若公司有違反前開規定可能有相關罰鍰外,並該解除勞動契約屬無效。
二、得否須通報或轉出部分
若有提前需向外籍勞工節除契約之情事時,需先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辦理外籍勞工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以下網站請卓參
https://fd.gov.taipei/cp.aspx?n=364CA1F83ABE6C8C
故,外籍勞工只要在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司或工廠上班,便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一字第 30825 號),因此若未到期便擬提前終止與外勞的勞動契約,即需給付資遣費;又由於外籍勞工的資遣費計算,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滿1年給半個月),故外籍勞工資遣費之計算適用勞動基準法(滿1年給1個月)規定,並完成合意終止聘僱關係驗證程序。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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