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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已恢復上班之職災外勞於民事訴訟期間因公司投保人數不足是否需依規定通報或轉出?

已恢復上班之職災外勞於民事訴訟期間因公司投保人數不足是否需依規定通報或轉出?


曾OO 發問於 2018-06-27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我們公司有一位外勞目前和我司因職災正進行民事訴訟,已恢復上班,有回診追蹤。然因我司目前投保人數未符規定(本勞2員,外勞1員),請問是否須通報主管機關? 是否需進行轉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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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曾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職災期間相關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第13條本文規定,勞工在職業災害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另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十三條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若公司有違反前開規定可能有相關罰鍰外,並該解除勞動契約屬無效。

二、得否須通報或轉出部分
若有提前需向外籍勞工節除契約之情事時,需先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辦理外籍勞工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以下網站請卓參
https://fd.gov.taipei/cp.aspx?n=364CA1F83ABE6C8C
故,外籍勞工只要在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司或工廠上班,便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一字第 30825 號),因此若未到期便擬提前終止與外勞的勞動契約,即需給付資遣費;又由於外籍勞工的資遣費計算,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滿1年給半個月),故外籍勞工資遣費之計算適用勞動基準法(滿1年給1個月)規定,並完成合意終止聘僱關係驗證程序。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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