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同另一問題:
公司資遣一位不適任員工,期間未滿一個月
有給予員工遣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但因忘了幫他加保, 直到要資遣他的時候,
才發現趕緊加保, 但因為不知道不能往前加保,
所以導致一個半月後才知道沒有加保成功!
事後該員工又去申訴公司延遲加入勞保,
導致他無法請領失業補助金
勞保局來稽查過後也開立罰單了
但並未針對他無法請領失業補助金的問題有任何說明
他申請勞資調解,
內容為須補償他六個月的失業補助金及一個月薪資作為他處理這些事情的賠償!
請問該負的行政罰則, 我們都已經付了!!
請問他這樣的要求是合理的嗎?
A:
陳先生/小姐 您好 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是否需給付失業給付部分
按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
次按就業保險法第38條,「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如因資遣事宜,勞工有請領失業給付之權利;又雇主亦有勞工到職為其加保之義務。因此,若因雇主未替勞工投保致使勞工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依前開就保法第38條後段,勞工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故雇主確實有賠償之義務。
二、是否需給付工資部分
需視該工資性質而定,若是屬當月或前月出勤未發放之工資,則得以於約定工資發放日亦屬可行;若係勞工要求屬慰撫金性質者,因與本案並無直接相關法源依據,故得不予給付。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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