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由於初出茅廬,剛進入職場社會
首次接到正式設計案件
上網搜尋許多有關設計合約與著作權的文章
得知基本上除了合約買斷
著作權都還是由乙方所有(設計師)
但是網路上有一篇通用的合約
上述內文其中一條標明
六、全部設計成品之著作權皆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將作品轉售或轉讓予第三者。乙方應擔保所有非甲方所提供之圖片、插畫及其依本約所完成之著作成品均無侵犯他人之著作權或其它權益之情事;若乙方設計提供之圖片、插畫及完成之著作成品有侵犯他人著作權情事發生,乙方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但如甲方明知或可得而知或發生侵害爭議之廣告內容係依甲方之指示完成者,不在此限。乙方得保存甲方作品以備參考或未來教學、展示之用;甲方同意乙方可將甲方列入其客戶名單,並提出本件設計成品以供參考或展示。
前面敘述全部設計成品之著作權皆為甲方(業主)所有
請問這是正確的嗎?
不是該為乙方所有?
煩請解答感激不敬
A:
您好
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照該條約定,原則上著作權應屬著作人所有,但若契約有約定,則為出資人所有。
因此,仍須依您與業主是否有約定判斷,該契約條款即為特別約定,若無特別約定,著作權將歸您所有。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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