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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與資遣


吳OO 發問於 2018-06-19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6/6號突然被公司主管告知,老闆聽到一些風風雨雨有關我的傳聞(洩漏薪資給同事、騷擾女同事),並沒有展開調查也沒當面叫我進去辦公室詢問,只聽到第三者的轉述,下令給我主管告知我當下馬上離開公司。我的問題如下:

1.當初進公司時並沒有簽過任何保密協定或工作守則
2.騷擾女同事之事是兩年前的傳聞,當時處理的高階主管要我跟女生當面對質,女生不肯,此事就不了了之
3.要我馬上離開公司時,我詢問我主管,公司應該要給我遣散費。主管回答:開除沒有遣散費。

我是從2015.12.1進公司,2018.6.6下午兩點被告知馬上離開公司。請問老闆處理事情的態度會不會太霸道?沒給遣散費也沒提前通知直接請我離開,殺個我錯手不及。請問我可以去勞動局申訴嗎?公司可以因重大情節隨便開除一個人嗎?重大情節誰來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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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吳先生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次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若雇主係以上開法條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依同法第17條需給予資遣費,依您所述,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恐已構成非法解雇,您除可直接向當地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處)」申訴外,亦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其申請「調解」或「仲裁」,亦可向「勞動部」提出申訴或檢舉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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