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102年八月進入公司,於103年六月與公司簽合約五年,期間每個月有五千元簽約獎金,提早離開需把簽約獎金全數返還。近期因為身體出現狀況,日漸惡化想先把身體養好。也有想轉換跑道的想法。有沒有什麼辦法呢?
A:
您好
因沒看到合約,不知您和公司是如何約定的
不過原則上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有其限制
不是雇主訂了勞工即需遵守,而是依工作性質而定,由法院審查「必要性」及「合理性」
例如機師因需要數年培訓,因此實務上認為設定最低服務年限很合理
但倘若是超商店員等性質的工作,即不能設定最低服務年限
又,倘若公司已將簽約獎金給您,您也不必直接返還
公司若想追討,應另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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