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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想提前解約,所購買之生財器具及使用方法,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想提前解約,所購買之生財器具及使用方法,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程OO 發問於 2018-06-17 | 台中 | 服務業

Q: 本人加盟飲料店半年,依總部所提供之飲料製作方法所製作出的飲品,總部皆以品質不符規定、及客人對他客訴飲品不好喝來要求,且業績不理想,也怪罪加盟主,幾經協商無法答成共識,故由我方提出解約之要求。總部提出的要求是兩年內不可從事飲料生意。原因是我們會用他們的技術繼續經營,如此回混淆視聽。請問如此合理嗎?我可以繼續爭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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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人加盟飲料店半年,依總部所提供之飲料製作方法所製作出的飲品,總部皆以品質不符規定、及客人對他客訴飲品不好喝來要求,且業績不理想,也怪罪加盟主,幾經協商無法答成共識,故由我方提出解約之要求。總部提出的要求是兩年內不可從事飲料生意。原因是我們會用他們的技術繼續經營,如此回混淆視聽。請問如此合理嗎?我可以繼續爭取嗎?



您好,一般而言「競業禁止條款」固然屬於契約自由的權限範圍,然而現行實務中為了避免全面剝奪加盟者之工作權,法院將會審查相關約款是否過度限制妨礙加盟主的工作權而無效,通常會審酌1. 競業禁止期間長短、2. 競業內容之範圍、3.違約金是否合理等要素。
然就此部份仍有視個別契約條款解釋之必要,還請您先行確認,雙方之契約中是否針對競業禁止有所規定,倘本無規定,而總部事後逕為要求,自不合理;若契約中已有規定,則須依照具體契約條文方能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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