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不好意思再次詢問,若合夥雙方皆於合夥行號有實際勞動情況(行號總人數為2人),那麼指定負責人的勞健保投保身份是否皆應為雇主身份?另一位合夥人投保身份應為何種?是否勞健兩者皆需成立投保單位或可自行於工會加保?再次感謝抽空回覆。
A:
黃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成立勞保投保單位或工會加保部分
(一)、商號若只有負責人,沒有其他勞工
1.得不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得選擇工會加保勞保。
2.亦得申請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負責人得選擇在商號加保。
(二)、合夥人以勞工身份加保,但勞工未逾5人
1.得不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負責人與勞工各自到工會加保;負責人亦可於他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
2.亦可申請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與勞工於商號加勞保,而負責人的勞保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
3.得單獨成立就業保險與勞退投保單位,幫勞工加保就業保險與提繳勞退金,負責人自行選擇。
二、健保部分
若商號只有負責人 沒有勞工或有勞工但未逾5人
1.除非負責人有在他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否則須投保在自己的投保單位;不可投保在鄉鎮市區公所、職業工會或眷屬。
2.負責人在自己商號加保,投保等級最低可舉證為34800,但不得低於所屬勞工的最高健保保額。
三、合夥人投保部分
得參酌上開條件選擇是否在商號內投保或在工會投保。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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