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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行號


黃OO 發問於 2018-06-15 | 台北 | 其他

Q: 請問若與朋友成立合夥商行,雙方的勞健保應如何規劃才符合現行法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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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黃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勞工保險部分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因此,若所設立登記的商號所請的勞工逾5人以上,或雖然未超過5人,但您想成立投保單位將勞工納入投保亦可以。
二、就業保險部分
按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因此,若商號縱然所請勞工未逾5人以上,仍必須成立投保單位將勞工納保。
三、勞工退休金部分
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條第1項,雇主應為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四、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中華民國國籍,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因此,於商號只要有請勞工,除有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外,其他皆必須為其納保。

綜上,您所請勞工逾5人以上,得直接填寫勞保三合一表單;若未逾5人,得分別填寫就保勞退二合一表單及健保表單,以符合法令規範。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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