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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相互間契約的有效性


劉OO 發問於 2018-06-15 | 台北 | 其他

Q: 中央行政機關與中央行政機關簽訂契約,權利義務應該都歸屬中華民國,似乎是一種債的混同的概念,但實務上卻常有同一法人機關間互訂契約情事,請問其有效性(或是否契約成立)?如為有效成立,法理基礎為何?謝謝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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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中央行政機關與中央行政機關簽訂契約,權利義務應該都歸屬中華民國,似乎是一種債的混同的概念,但實務上卻常有同一法人機關間互訂契約情事,請問其有效性(或是否契約成立)?如為有效成立,法理基礎為何?謝謝指導!

劉先生/小姐,您好:
屬於同一行政主體之行政機關間,並不能各自代表其所屬之同一行政主體締結行政契約。同一行政主體之行政機關間,為協調處理管轄之行政事務,或為釐清雙方之權限及責任,所為之協議,稱為「行政協定」,而非「行政契約」。
詳細說明可參考陳敏,行政法總論,100年9月7版,頁60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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