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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保被詐欺權益


張OO 發問於 2018-06-13 | 台北 | 其他

Q: 我是間製作公司的負責人,因友人介紹大陸一間國際集團廣告分公司的副總而開始接他們公司的案子,因是友人介紹且該公司的副總也是台灣人所以開始了案件合作,合作期間該副總以公司有些項目來不及走流程需付其他供應商款項,須我們幫忙代墊付款項到期公司財務之帳戶,之後再以其他合約或其他案件補回幫我們公司請款,合作期間我司一在詢問其代墊款項何時能請領款項,其總是用後面有什麼案子會補回,但當有確認執行案件時又說公司案件的預算很低,下一隻比較有預算再補回,而入續又請我們帶墊了一些款項。至今年又說接其公司案子都要回款公司30%。因代墊款項一直沒處理,我司覺得有異,故寫信及收集些證據郵寄給該分公司總經理及該集團合規詢問代墊款問題及該公司是否有這規定後,該集團合規表示他們沒有代墊款項及回公司30%<對任何不法其集團都會調查嚴逞,但目前得知該名副總自提離職,而該公司也無對他提告,想詢問該員為該公司高階主管(副總),如是他以其職位關係而欺騙我們該集團是否也應有連帶責任,另因為它也是台灣人,我是否也可在台向他提詐欺,他要求的代墊款項就只有他提供的帳號微信紀錄及我這私人匯入該帳號的銀行明細(都是大陸銀行的),及我們有留壹些錄音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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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以下意見供您參考:
1. 您所謂的代墊款項若是作為該大陸公司副總私人花費之用,恐難要求該大陸公司負清償之責;反之,若該代墊款項係該大陸公司營運上所必須,則須視該大陸公司是否有授予該副總相關權限,進而認定能否向該大陸公司請求償還。
2. 至於是否可在臺灣對該臺籍副總提告刑事詐欺,依現行刑法第4條之規定,只要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擇一)在臺灣境內,我國司法機關應有管轄權;至於您所稱情節,是否構成刑事詐欺犯罪、或僅係單純民事糾紛,則尚難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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