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之前有和代理商的業務買牙膏,產品是美國的,是以成本價購買,因一次買需要6條,雖然效期到2022年,還是怕用不完,所以有上網轉賣,但價錢有稍微不一樣,圖片是自己拍的,文宣是使用牙膏外盒上的內容,今天接到通知說,代理商的業務說要提告,因為未經他們授權販賣他們的產品,他們有事先在網路購買我販賣的物品,不礭定為什麼這樣要提告?商品已先下架。
A:
您好:
我國商標法第30條第二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爲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若當初您確實是向代理商購買此產品,有上述規定之適用,因此並未侵害該產品代理商之商標權。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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