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一名工讀生,打工已滿四月有餘,日前於月底前三天離職,店長也同意了,只是在最後告知我說因為排班了希望能把下個月的排班也上完,我拒絕後店長表示知道了。現在又跟我說我這樣是曠職,請問我真的曠職嗎?如若老闆要我賠償損失,我又該如何應對?
A:
您好,以下簡要回覆您的問題:
依據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以及第16條第1項第1款:「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因您以打工滿四個月,原則上應有10天的預告期間。
勞基法雖訂有必須遵守預告期間的規定,但公司與您可以另行協商雙方皆同意的離職時間。
至於賠償部分,除非公司得以證明有實際上之損害,此時再另外依民法或相關法規來請求賠償,否則不得逕行預扣薪水。
以上回覆供您參考,謝謝。
得合法律事務所
黃書瑜律師
A:
謝先生/小姐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復如下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規定,勞工離職仍有需依照年資提早給與雇主準備時間的義務。因此,按您的年資按規定應提早10日前告知雇主,未預告部分是否有相關懲罰,需視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所定。
二、自請離職部分:僅需離職的意思表示到達雇主即生效。
三、曠職部分:您與雇主自約定的離職日始,即終止雙方勞動關係。因此,後續排班問題自與您無涉。
四、若雇主有因前開曠職事由,有扣薪或其他不利處分時,得透過法律途徑維護您的權益。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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