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敝公司新成立於11月份請裝修工人來裝潢12月份完工,該裝修工人當時失業中未在任何公司行號上班,但有在所屬工會投保,以下問題請教:
問題1,因聘請該裝修工人是否要在11月份幫其投保勞、健保
問題2:因裝修費所產生的薪資是否該提繳6%退休金
問題3:若不需幫其投保勞、健保能否建議其他處理方式
感謝!
A: 如果貴公司是從事裝潢、裝修行業,該裝潢工人是貴公司的員工,則必須依據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全民健保法規定為該員工投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但是來案情形似乎只是雇工裝修,有就是一般請供人裝潢的情形,如果是的話,則貴公司與該裝修工間應該不是雇庸契約,而是承攬契約,這種情形下,該工人並不是貴公司的員工,貴公司無需為該工人投保勞健保、亦無須提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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