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二手物品面交,買家確認物品後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隔日買家以瑕疵為由要求退款否則備案,商品面交已售出不想接受退款,請問該如何處理?
A:
陳先生/小姐您好,
按民法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回到您的問題,需先確認商品是否屬於瑕疵,瑕疵種類按民法354條包含效用、價值及品質瑕疵,若商品非屬上述瑕疵則無民法359條適用,買家不得請求解除契約(即退貨)或減少價金。若商品有瑕疵但屬輕微您得主張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減少價金。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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