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機場航廈的櫃檯有販售產品電話卡,工作人員向顧客介紹完產品及價格後,產品拿給顧客,卻忘記向顧客收錢,事後調閱CCTV,發現當時顧客有拿出錢來要付錢,但當時顧客一直詢問產品問題,工作人員忙著回答顧客問題分心並未收取費用,顧客又順勢把錢拿回自己身上,並無付錢,由於顧客是外籍旅客,也沒有顧客的詳細資料,想請問這樣是不是就要工作人員認賠,自行吸收未收的款項?
A:
A.
您好:
根據前主管勞工事務之內政部台七五內勞字第432567號函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七十九勞動一字第27508號函釋:「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應無不可,惟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理性與相當性,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片面於工作規則中規定;至於賠償之方式,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不得逕行扣發工資。」
因此,關於您的疑問中「工作人員是否需要認賠」,這部分需要參考 貴公司的工作規則,但基本上上這件事既然是因爲員工的疏失所導致,因此假如公司要求員工賠償是可以的,只是要注意假如賠償金額超過損失金額太多的話(例如損失800元,但要求賠償10,000元),該名員工可能會至勞工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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