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是代理商,有一客戶向我們公司訂購一批國外器材,訂購單上載明訂單成立後不能撤單,正式下訂後120~150天交貨,雙方簽認後對方也支付了3成訂金,如今貨到台灣了,對方卻說工程延誤了不能出貨,已經在我方倉庫放了2個月了,數次郵件/電話聯絡都說在協調,就是沒有確實的出貨日期,難道只能等他們工程順利才能出貨嗎?若不順利不就永遠不能出貨,又因為是客戶要求的專案規格品,如果不出貨也難給其他客戶,請問我們可以如何主張權利呢?該怎麼辦?謝謝 !
A:
蕭先生您好:
依照實務見解最高法院59年度台上字第3662號判例:「債權人之受領遲延,僅為權利之不行使,除有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適用,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或當事人間另有特別約定外,殊不負任何之賠償責任。」
您可以向客戶請求賠償保管貨物之費用。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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