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請問我從國外網站購買維他命或健康食品,該物品在台灣已有代理商或經銷商
然後將購得的物品,在露天拍賣或奇摩拍賣網站賣出
這樣的行為是否侵權或違法?
A:
您好
我國商標法對於真品平行輸入有所謂耗盡原則的適用,所以原則上不侵害商標權。
不過須注意的是,我國實務認為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前段規範意涵,具體認定進口商品之國外商標權人與國內商標權人不同時,進口商不得主張真品平行輸入之抗辯。
也就是說,若您購買保健食品的代理商與經銷商有取得商標權的話,將無法提出耗盡原則的抗辯,而侵害到我國代理商或經銷商的商標權。
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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