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謝謝律師的回應
真是抱歉,我前文沒說清楚,補充一下:
非鑑定師對商品的「估價高低」,倒是鑑定師「鑑價費用」令人不解
感覺鑑價費行情不一,不同鑑價公司費用相差數倍都有,
因而回絕法院指派的鑑價公司,該司已回報書記官(現在是沒人鑑價的狀態)
想請問後續程序會如何進行?能指定鑑價公司嗎?
然後查封物件是動產,這點不知道和前文的幾個問題有什麼影響?
以上感謝律師回應。
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補充說明如下:
原則上,各間法院對於鑑定費用都有一定的收取標準得參考,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動產鑑定人作業要點」關於動產的鑑定費用規定如下:「動產:每一事件收取新臺幣1,200元,但動產數量種類繁多而須增加費用時,由當事人與鑑定人協議」、「交通費:1.每一事件收取新臺幣960元。2.鑑定地點位於新店區、深坑區、石碇區者,每一事件最多不得逾新臺幣1200元。」
另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鑑定人作業辦法」的規定如下:「動產:每一事件收取一千二百元。但動產數量、種類繁多,而需增加鑑定費時,由債權人與鑑定人協議之。」、「交通費:1、每一事件收取九百六十元。2、鑑定地點在偏遠地區或交通不便之山區者,得視路程遠近,由債權人與鑑定人協議增加交通費,每一事件最多不得逾一千八百元。3、鑑定人須赴離島地區鑑定者,由債權人與鑑定人協議增加必要之交通費,不受前目限制。」
由於法院對於鑑價費用有一定的標準,原則上各間鑑價公司收取的費用應該是不會相差太多,若您認為法院指派的鑑定公司鑑定費用過鉅而有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請法院准許您另請其他的鑑價公司進行鑑定;法院之後亦可能會發通知請兩方各自提出屬意的鑑價公司名單,再以抽籤的方式決定,以示公平。
在此一併提醒您,於未經法院准許您另請其他鑑定公司鑑價之前,請勿自行找尋其他公司進行鑑定,否則若對方不同意或是法院不承認,除了該筆鑑定結果不會作為法院認定的依據外,該筆鑑價的費用還必須由您自行吸收,而不得要求債務人負擔。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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