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罹癌員工已無法再投入生產線, 又因生病不能資遣, 想安排他休息一年的病假, 那資方需每月付半新至一整年嗎?
A:
郭小姐您好: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罹癌員工請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應給付一半數額之工資,超過30日無須給付半薪。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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