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請教關於預售屋超過契約約定之應取得使用執照日期之處理方式。
狀況描述:
雙方訂定之學生套房預售屋契約中約定,應於105/01/31前取得使用執照,但遲至107/4/12才收到建設公司寄岀[取得使用執照]之該階段預售屋繳款通知。建設公司銷售人員於106/07即告知因遲遲未能取得使用執照,故建設公司將提供每月$4500之補償,補償金額即為學生套房預定出租的金額。
原本仍想保留該預售屋,故已跟建設公司銷售人員談好建設公司從應取得執照105/01/31的次月起開始提供賠償款$4500/月,直至交屋。但107/4/30銷售人員告知申請被駁回,由於取得執照到交屋間一般需耗時六個月,建設公司只願意自105/7/31開始計算賠償金額。因此目前打算爭取延遲利息或若能以違約處理的話則退掉該預售屋。
問題:
1. 合約中規定,應於105/01/31取得使用執照。每違約一日依照房地價款萬分之五單利計算延遲利息,超過三個月即視為違約。請問在現在建商已通知取得使用執照的這個時間點,是否還可提出賠償延遲利息或進行違約處理呢?
2. 如可對建設公司提出利息賠償或違約處理之要求,請問應執行程序應為何呢?
3. 請問目前收到之預售屋階段性繳款通知是否仍需繳款呢?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針對您所提[問題1.]及[問題2]:
從您的描述中提及[原本仍想保留該預售屋,故已跟建設公司銷售人員談好建設公司從應取得執照105/01/31的次月起開始提供賠償款$4500/月,直至交屋。],因此原先[合約中規定,應於105/01/31取得使用執照。每違約一日依照房地價款萬分之五單利計算延遲利息,超過三個月即視為違約。],似已由您與建設公司間的新合約取代。
另外您既已[跟建設公司銷售人員談好建設公司從應取得執照105/01/31的次月起開始提供賠償款$4500/月,直至交屋。]此約定是否有明文?或有其他證明方式?(若每月都有收到4500亦是一證明,但您也提到[建設公司只願意自105/7/31開始計算賠償金額],顯示您似乎尚未每月收到4500?這部分的事實經過並不清楚,還需要您補充!)
針對您所提[問題3.]:
以目前情況來看,要主張建設公司違約的理由尚不那麼充足,建議您仍須依約支付預售屋階段性款項。以免造成自身違約情事。
最後,因每份預售屋合約內容均不相同,為維護您自身權益,最好提供完整的合約資訊供律師判斷。
希望以上回覆對您有幫助!
林小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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