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是這樣的 在4/21 我朋友 從嘉義 搭高鐵下來台南 跟一位網友面交
(朋友是買家/網友是賣家)
結果被對方放鴿子 導致平白無故多花了這筆車錢
到了今天4/24 想說我幫他面交取貨 沒想到對方又再次放鳥
請問 我們能對他做出什麼樣的求償嗎?
A:
楊先生您好,
按民法354條,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次按民法第 231 條,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既雙方買賣契約已成立,賣家有交付物於買受人之義務,若賣家跟您約面交未到,即屬給付遲延,依民法231條您得向買家請求因面交花費交通費等損害。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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