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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網站製作


蘇OO 發問於 2018-04-16 | 高雄 | 其他

Q: 朋友介紹與美X公司有網站製作的糾紛,
106年4月匯款第一次,共匯款3次共13萬8千元,
至106年11月決定停止製作網站,
但網站的內容包含文案,金流..等,期間7個月內並無任何簽約文件形式
提出停止製作網站對方才拿出AI檔說網站已設計且只缺我方提供文案與照片檔,
協商期間對方又經好幾次出國,且提出網站製作費用佔4萬(之前並未說明過)
一來一往已經到107年2月,請問律師目前狀況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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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朋友介紹與美X公司有網站製作的糾紛,
106年4月匯款第一次,共匯款3次共13萬8千元,
至106年11月決定停止製作網站,
但網站的內容包含文案,金流..等,期間7個月內並無任何簽約文件形式
提出停止製作網站對方才拿出AI檔說網站已設計且只缺我方提供文案與照片檔,
協商期間對方又經好幾次出國,且提出網站製作費用佔4萬(之前並未說明過)
一來一往已經到107年2月,請問律師目前狀況該如何處理?


你好:
網站製作委託屬於承攬性質,縱使雙方未簽訂契約,亦得由其他往來溝通信件,作為界定雙方達成合意之權利義務範圍之證據。
依照民法第 502 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又民法第511條:「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是以,你們委託製作為定作人,本得隨時終止契約,僅對方若已有投入之成本,得請求相關之費用損害。
而雙方若在往來溝通中對於網站製作完成期限有約定,對方未如期完成且係因對方原因導致未能即時完成,則可前開502條之規定,由 貴司對網站製作公司提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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