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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負責人變更後前負責人所簽訂之合約違約求償責任

負責人變更後前負責人所簽訂之合約違約求償責任


王OO 發問於 2018-04-14 | 高雄 | 其他

Q: 請問五年前原為公司掛名之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實際只是受雇員工,只因部分工程需有證書資格擔任負責人才能取得合約,所以擔任了掛名負責人,離職後公司也更換負責人了,但若當時擔任掛名負責人之工程合約出問題被甲方求償,請問需負擔之責任為何?

公司負責人 有限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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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王小姐您好:

您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

按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如您在為公司負責人時期工程合約有問題遭甲方求償,事後其他股東可因您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向您求償。

若工程合約上係以您本名且看不出您代表公司與甲方簽約,則您可能須負債務不履行等責任。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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