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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您好:
您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
按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如您在為公司負責人時期工程合約有問題遭甲方求償,事後其他股東可因您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向您求償。
若工程合約上係以您本名且看不出您代表公司與甲方簽約,則您可能須負債務不履行等責任。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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