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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約成立後續買方找碴問題?


蔡OO 發問於 2018-04-12 | 台中 | 服務業

Q: 您好!我是屋主賣方

我與買方大約在今年1-2月經仲介公證協議簽訂買賣契約,買方需於4/10給付第一期款項,但買方在屢行第一期款項的前一週,開始找各種房屋非事實問題找碴,經仲介方兩邊詢問與回覆,而過程中我賣方也一一解答。

買方除了態度不佳,協調往來中也一直告知仲介說不買了要解約,並毀謗我賣方不實屋況(皆有錄音存證),後來買方在4/10未履行第一期履約保證款項,隔一天請仲介找其我(賣方)協議,態度不佳就算,開始要求我要給各種保固及拆除。

而當初買賣本是雙方面看完屋況後滿意狀況下簽屬訂定契約,卻在未履行約後要求我滿足他各種需求,還請仲介與我說要解約。
除了打亂我賣方交屋前協議搬遷事宜,我(賣方)已租屋準備搬遷卻因此終止租屋並其被房東沒收租金及租屋之仲介費損失,其買方又派其買方老公到住處先是軟硬皆施談話,並說明還要繼續履約(皆有錄音)。

我想請問律師,買方這樣反反覆覆的態度,我(賣方)已受其影響所有生活,還要讓其履約不知還要如何找碴,是要讓其就如此嗎?
我(賣方)已對這種態度感到不舒服,請律師建議我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或我應該如何保障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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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蔡小姐您好:

您的問題簡單回答如下。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第153條定有明文。

契約於1-2月您、買家簽約時,意思表示已成立,且有書面為證,買賣契約有效。

復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建議您毋庸再理會買家無理要求,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支付價金,或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直接對伊之財產強制執行即可。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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