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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面交買賣二手電器

面交買賣二手電器


游OO 發問於 2018-04-08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想請問他買一台電器商品!
但是他是到現場看!回去後說機型號不對!
說要退貨!但是商品有九成新,而且沒有瑕疵!
他卻說要說我們詐欺……我想問……我們是面對面交易!
他也看過實際商品!後面說型號不對要求退費……
他說要問消保官……好像我一定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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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游小姐您好: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此即七日鑑賞期之明文。

如非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則無本條適用。

若為現場購得之商品,除有物之瑕疵等事由,原則上不適用上開條文,不得解除契約退貨之。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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