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在102.7.11到職,公司在107.2.23春節後告知我:公司要清算,已經成立新公司,要我留任。
後來,我在107.3.13發現我從進入公司勞保就已經是低報,四年多即使薪水增加,勞保都沒有變動,而我在這天把我的勞保級距調整到相對應的勞保級距。總總考量,我沒有選擇留任,而是預計在107.4.30以非自願方式離職。老闆娘避開談論資遣費的事情,請問,我該向公司提出資遣費嗎?如何提?
A:
您好:
關於您所述擬請求資遣費問題 簡要回復如后:
依我國勞基法規定勞工能向雇主請求資遣費有兩種情形 其一為雇主依第11條規定資遣員工
其二為員工以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 依您所述情形 雇主本得以第11條規定辦理資遣並給付資遣費
但雇主有可能為規避責任 而遲遲不願意處理 甚至可能想讓員工自行離職 以此不付資遣費
此時 如您確實於近日發現雇主有違法將勞保高薪低報 只要是在知悉該違法情事之30日內
均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向雇主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建議如採此方式 應以存證信函方式為之)
以上回覆 謹供參考 仍需視具體個案及您個人實際需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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