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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未取貨


周OO 發問於 2018-03-26 | 台北 | 其他

Q: 請問如果超商取貨付款買家未取貨,賣家如果執行法律途徑處理,是否就一定要走法院?還是有檢察官或其它人會幫忙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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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周小姐您好:

按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若直至今日尚未給付價金,則陷於給付遲延,您可起訴請求買家給付價金之訴。

次按民法231條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您可向其請求運費等損害之賠償。

其上二者均須向法院為之,若要前往警局處理,則必須構成刑事犯罪。

較接近者乃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 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之毀損債權罪。

然仍需對方有損害他人之意圖,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處分,致生財產上損害者,方構成本條犯罪,實務上成罪機率較低,多認為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但您亦可為之。

如向警局備案,若調查後成罪可能性高,則後續將由警察與檢察官接手,惟檢察官仍可能傳訊您,還請注意。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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