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該名員工還在試用期內,在這試用期間,犯錯率高。
公司使用試用期不合格以及造成公司損失這部分,
希望該員工離開再去找工作。
這有違反什麼規定嗎?
私下有勞資協議簽核內容:
如該員未要求非自願離職、預告工資給付到3/31。
如該員要求非自願離職單、預告工資給付到3/21。
公司若要使用解僱,
勞動契約規定中的惡意損壞公司產品。解僱該員、是否違反規定?
A:
您好,
勞動法並未就試用期設有明文之規定,但如員工在試用期間有不適任情況,雇主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終止勞動契約。
惟雇主終止和勞工的勞動契約,依照勞基法第17條必須依法發給資遣費。故貴司與勞工關於有無要求自願離職單而預告給付工資之約定,如有低於勞基法最低標準,仍屬無效。
最後,勞工如有故意損壞公司產品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另外,本事務所設有專業勞資爭議處理律師團隊,可因應雇主經營的各種需求。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 02-2542-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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