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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入股


sOOOO 發問於 2018-03-20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想請問由於公司是新創立公司,員工期望待遇太高公司無法滿足,員工提出可以用股份充當。
公司屬於閉鎖性股份公司,請問是否可以以資本額1%的股份分三年提撥給員工,並且限制權限及限制轉讓,
任職滿第一年提撥2/4,第二年1/4,第三年1/4,若任職期間未滿提前離職,剩餘股票不繼續提撥。

以及請問是否有相關的契約書及合約範本可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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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公司法第356-12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56-3條第2項-第3項規定,閉鎖性公司允許新股認購人之出資除現金、財產、技術外,以勞務或信用出資抵充股款。但以勞務、信用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二、經濟部104年9月9日經商字第10402423740號函指出,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所稱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3,000萬元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 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 1/2。於實收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 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1/4。但為避免實務認定上之複雜,對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信用、勞務出資之「一定比例」的認定採取從寬之累進認定,亦即資本額達3,000萬以上之公司,其信用、勞務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以資本額未達3,000萬部分之1/2,加計資本額3,000萬以上部分之1/4來計算。
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員工限制型股票,公司可在特定條件下,無償配發新股給員工。惟於特定條件成就前,該員工所持有股份權利受有限制,倘該員公未履行約定,則公司可以依相關規定收回或買回已發行之限制型股票,並不受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四、公司可考慮透過由勞務出資來發行特別股,並於章程訂明特別股受限制的權利及義務,約定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的方法,並依公司法第158條訂明收回特別股的條件,藉由發行特別股予勞務出資的員工,並言明在既訂條件達成前以特別股之發行條件限制員工的股份權利,如其能達成特定條件,方可按章程約定之轉換規定轉換成普通股。如該員公未達成雙方約定之條件,公司則以收回該部分特別股之方式,以達到等同於發行員工限制型股票之內涵。
五、另依公司法第356-3條第4項規定,以勞務信用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併予敘明。


廖美惠律師/會計師 敬上
浩信法律事務所/浩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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