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朋友當初在該公司工作
後來因為公司內部股東有問題
老闆請朋友掛名單負責人並給予12.5%的股份
現在朋友想退出,但老闆不同意轉換負責人,那這樣子該如何做呢?
A:
林先生您好:
假設您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及民法第549條第1項分別有以下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又經濟部八0、九、七商二二三八一五號之函釋內容:「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第三項規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而民法第五四九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故董事不論是否有任期,或其事由如何,得為一方之辭任,不須經公司之承諾」
您是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一職,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董事,按公司法及經濟部函釋之規定,您與公司之關係為委任契約,隨時均可辭任董事,不須經由公司承諾,請您不用擔心。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A:
你朋友公司若是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亦擔任董事,若要退出公司,公司法第111條第3項:「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若股東間意見僵持不下或採拋棄出資額方式或亦可向法院聲請公司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項:「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此方法乃藉由聲請公司解散,使法人格消滅,以達到退出的效果。
黃律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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