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是經營一家服飾店,有三個合夥人,甲40%(60萬)乙40%(60萬)丙20%(30萬),由於某些問題,大家決定拆夥,若有盈餘每個月都會分發紅利,店由乙方獨自經營,店內所有硬體及商品都歸乙方,甲只拿回原本投資的60萬,但是丙卻要求50萬,店才能完全歸乙方,不知道丙方這樣的要求是合理的嗎?
A:
陳先生/小姐您好:
按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原則上退夥時,應視合夥關係是否有盈餘或虧損,再以出資額分析後,了結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如您的服飾店是有盈餘,則必須視盈餘按出資額分配後之金額作為退夥時之分配。
故丙雖然僅出資30萬元,惟合夥財產(包含硬體)及營利盈餘計算後,分配50萬元要求,並非完全不合理。
建議您可與其和解,避免訟爭。若您計算分析後,丙仍不應分得50萬元,當可拒絕其請求,是屬當然。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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