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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收到每月扣薪的執行命令,但金額不符

收到每月扣薪的執行命令,但金額不符


楊OO 發問於 2018-03-08 | 台北 | 其他

Q: 多年前父親向朋友借錢 180萬, 無法如期還款,想延期還,後來開我的支票作為憑證
陸續有匯款約70萬還債(是以父親的名字匯款 )

日前我的公司收到扣薪執行命令 金額卻仍然為180萬
現在我要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可否同時敘明兩項主張
1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是我父親借的錢 )
2若1不成立,改主張金額不符, 應扣除已歸還之七十萬

不過檢附的還款記錄, 匯款人是我父親的名字,這樣有影響嗎?
需要檢附戶口名簿證明我與父親的關係嗎

若我只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沒有提停止強制執行
是不是就不用負擔保金

以上是我的問題
非常感謝您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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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楊小姐您好:

您的問題簡單回應如下

1.您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由於您有開出一張180萬元之支票,您與對方仍有債權債務關係(票據債權),主張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恐有疑義。

2.如陸續已清償70萬元,則可主張該部分債權已消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執行命令扣除業已清償之70萬元,是有理由。

3.債權之清償雖為您父親,惟您可向法院提出實質上借貸契約係存於您父親與該人之間,且依民法第311條規定「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原則上允許第三人清償,故差異不大。可檢附您的戶口名簿證明還款人係您父親,惟須證明該筆款項係為清償該筆債權。

4.如不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則無庸負擔擔保金,惟由於債務人異議之訴屬於一般民事訴訟,仍需要給付訴訟法用。「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判決可資參照。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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